2010年10月11日 星期一

書評:古代社會(鄧郁璇)

 

書評:古代社會

國立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

鄧郁璇

yu.sshen@msa.hinet.net

九十九年十月三日

Morgan的《古代社會》一書共分為四編第一編談論人類各種發明與發現所展現的智力發展。Morgan認為人類社會之演進可根據物質生活的進步而劃分為七個階段,如下低級蒙昧社會中級蒙昧社會高級蒙昧社會低級野蠻社會中級野蠻社會高級野蠻社會文明社會。在文明階段前,每個階段均以某種物質材料或器具為始而終結前一階段,例如:陶器的發明使人類從蒙昧社會進入所謂的野蠻時期。他透過民族誌與史料的考察,發現世界上許多民族都不約而同的在生活方式上有雷同的演進,因此Morgan認為:

人類遵循的途徑大體上是一致的;在類似的情況下,人類的需要基本上是相同的;由於人類所有種族的大腦無不相同,因而在心理法則的作用也是一致的。而如果我們能夠從不同大陸的某種現存制度與一種共同根源之間找尋到共同的關係,那就意味著這些大陸上的居民本身也出自同一個民族。

  Morgan的假定是相當唯物主義,他認為人類物質生活階段演進的雷同便足以說明其他人類相關的制度與習俗便也是依照此模式向前「邁進」,所以那些仍處於蒙昧時期的民族,便是現今文明社會我們的從前寫照?不可否認的是所有的考古證據都顯現出人類物質生活「循序漸進」的相似實況,但正因為我們的祖先曾經在生活方式上處於蒙昧時期,所以我們就必然跟現今處於蒙昧時期的民族一樣而有過血婚制?筆者認為除非能夠證明血婚制與物質生活方式有著「絕對的」關聯,也才能證明Morgan從原始民族或落後民族看「古代社會」的立論點是正確無誤的。此外,在上述引文中Morgan認為如果能在現存制度中找到共同關係,就意味者大陸上的居民本身也出自同一個民族,這一段話有其自相矛盾之處:既然認為所有種族的大腦無不相同,心理法則也一致,則若出現制度上的共同關係也應能據此解釋:因為人類心靈普同論!則何以說明是因為來自同一個民族?

  第二編論政治觀念的發展,Morgan透過豐富的民族誌資料說明在以親屬為基礎所組成的古老組織-氏族之前,尚有以性為基礎的婚級制度。最初是親手足間共夫共妻的血婚制家族;繼之為排除親手足間性關係的伙婚制家族,而氏族制度便是由此興起。Morgan認為:

  人類經驗只產生兩種政治方式,這兩種方式都是明確的、有系統的社會組織。第一種,也就是最古老的一種,我們稱之為社會組織,其基礎為氏族、胞族和部落。第二種,也就是最晚近的一種,我們稱之為政治組織,其基礎為地域和財產。

    Morgan在澳大利亞人氏族原始形式中發現了兩條基本規則:兄弟姐妹間禁止通婚與女性世系,且伙婚制家族成員與氏族成員大抵上是一致的,所以說氏族起源於伙婚制家族,而透過女系追溯的主因是不知其父為誰。但若以一群兄弟共有其妻的伙婚制來探討,則不知其父的問題豈不解決?因為這一群兄弟屬同一氏系,則這一群妻子所生之子女都將屬於這一群兄弟的氏族,則人類原始的氏族就不必然是透過女系追溯了

   第三編談家族觀念的發展Morgan先假定親屬制度之形成必定以真實的婚姻關係和家族型態為基礎,因此透過親屬制度的類型列出了五種順序相承的家族型態:血婚制家族、伙婚制家族、偶婚制家族、父權制家族與專偶制家族。

    Morgan所謂的親屬制度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1.分類制(classificatory system)特徵是全部或局部地不分直系旁系,稱自己的父母與父母的兄弟姊妹以相同稱呼、稱自己親手足與父母之兄弟姊妹的子女以相同稱呼2.描述制(descriptive system)區分出直系與旁系的不同,並且將父母與父母的兄弟姊妹、子女與父母之兄弟姊妹的子女,局部或全部的用不同稱謂來稱呼他們。他認為親屬制度從分類制過渡到描述制足以說明家族制度的演變,即從血婚制到專偶制。雖然Morgan以家族制度搭親屬制度的說明在邏輯推演上沒有問題,但筆者卻認為問題出在假定何以證明文化層面的親屬制度與生物層面上的繁衍行為有著必然的關聯?否則全部出分直系旁系的親屬制度在邏輯上應比局部區分的親屬制度來得更加一夫一妻而沒有近親結婚的問題然漢民族的親屬制度如此詳細又完備,但表兄妹通婚卻一直到近五十年內才被明文禁止。所以將文化制度完全等同於生物事實是不恰當的。

   第四編論財產觀念的發展,Morgan認為在人類七階段的發展過程中,人類物質生活技術的進步與改善,使得所謂的「財產」越來越豐富且多樣化,在氏族或社會團體消亡之後,個人成為財產的擁有者後,更引發財產繼承的問題。Morgan說:專偶制家族在高級野蠻社會中首次出現,它之所以能從以前的偶婚制形態演變出來,是和財產的增加、財產的繼承習俗分不開的。

  人之為自然界中的生物,在許多面向無法逃脫生物的面向,然而在研究文化制度與現象時就完全以生物事實或行為來理解,也就過分的簡化了文明的演進與文化的多樣化雖然Morgan在推論的邏輯上令人驚艷,但卻是建立在錯誤的假定上,未能使人心服口服,畢竟並無任何實證能夠證明我們的祖先曾經向原始民族那樣的生活,否則何以說明我們的民族進步了而他們的民族卻仍原地踏步呢?如果將理由推到地域的隔絕上,試問在交通困難的古代社會,哪一個民族不是與世隔絕呢?所以不同民族能夠增加我們瞭解人類多樣化的可能,但不應是我們追求過去的鐵證。

參考書目

Morgan, L. Henry

        2000[1877]      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馬巨譯。台北:台灣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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