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 星期一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黃靖軒)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國立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

黃靖軒

9946508

a76824james@yahoo.com.tw

在此書中,涂爾幹試圖將宗教的各種元素拆解分析,並從中分找出所有宗教都應共同擁有的那些基本要素,他剝除掉過去將宗教視為一種幻覺體系的種種假設,並將宗教看成一種可作理性科學分析的實體。然而,在這表層的研究問題之下,筆者認為涂爾幹真正所要追求的是去論證宗教和社會間的關係;從宗教起源的問題,推演到社會之中集體情緒帶來的神聖性觀感。換句話說,筆者認為涂爾幹看似說得是宗教,其實真正追尋的是在宗教之上的一種社會性整體概念;更有甚者,涂爾幹從社會性整體的概念,推演到人類邏輯思維的分類原則。從這一本涂爾幹晚期的作品,筆者認為可以從中看出涂爾幹是如何將過去對社會性分工的功能論看法,推演到人性思維邏輯的知識論探討框架之下。

涂爾幹批評了泛靈論和以神作為核心思想的宗教概念,在他看來,宗教的起源並非是一種有具體形像的神靈,而是一種模糊的力量。他以澳大利亞的圖騰信仰作為例子,並指出某種存在於多種民族的概念:我們的宗教思想起源和基礎中所發現的並不是本身擁有神聖性和無區別的力量,而是不明確的威力,無個性特徵的力量有時甚至簡約成一個統一體…(1912[1995]:230)他隨即將這種力量稱作圖騰本原(totemic principle),指出這種力量實際來自社會群體指涉出的道德威力,並藉由民族誌的例子說明集體的情緒在宗教儀式中扮演的角色:所以,宗教觀念似乎正是源自這些興奮的環境以這一興奮本身。(1912[1995]:251)最後,他說明了這種神聖力量的特質,是具有高度傳染性的:神聖特性是高度傳染性的,他從圖騰擴散到與之親或疏的每一件事物中去…(1912[1995]:255)從以上幾點,筆者認為涂爾幹已經對於宗教中的力量作了清楚的論證。

從這些論證中,筆者認為可以看出涂爾幹試圖要表達的宗教基本形式;宗教中的力量並非來自崇拜物(在書中的例子是圖騰物),而是有一種更巨大力量流串到這些崇拜物上,引發人們崇拜之情。涂爾幹將這種力量視為是神聖的,一方面來自集體進行儀式時的興奮之情,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是來自社會傳達出的道德觀感。人們無法解釋在集體進行儀式時自我心情的轉變,因此將這種力量賦予神聖性。事實上這種外加的力量並非從人本身產生,而是在高於人的一個層級產生,那就是社會

然而,社會並非純然是一個獨立於人群的機構,它與個人仍密不可分;同樣,凡俗世界和神聖世界也並非是完全隔離:凡俗世界和神聖世界不僅僅有區隔,它們還互相緊密的聯繫在一起事實上,神聖世界有一種像凡俗世界靠攏的趨勢…(1912[1995]:355)這麼想便不難理解,神聖和世俗同為生活的一部分,它們無法互相分割,但另一方面,神聖和世俗卻又是完全相反的事物,對應於他們的兩種生活形式也完全不相容,因此為了防止神聖的力量滲透到世俗的領域之中,人們藉著種種儀式禁忌去抵制這種傳染性。最後,神聖的領域和世俗的領域得以分開,正如個人的生活和社會生活有所區別一般,定期的儀式崇拜可以將人從個人的生活拉向群體,同時也穩固了群體的穩定性,神聖和世俗的生活也就得以分開。

筆者認為,涂爾幹在本書中對於宗教是來自社會和圖騰本源以及神聖力量的傳染性,如果放在當今多原宗教文化的社會背景下,這三點是否有可以延深的討論空間?

首先,對於社會和圖騰本原這樣的概念,現今的宗教已是跨社會、跨文化的傳播於世界,這樣的宗教,藉由涂爾幹的說法,由於過度複雜化已經不可能再去區別哪些元素在宗教中是次要、那些又是基本和主要的了。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涂爾幹對於宗教中的基本元素即宗教是起源於社會這樣的命題正確,我們有沒有可能在現今宗教中找到這樣的特質? 如今可以在西方世界找到東方社會發源的宗教,在東方世界找到西方社會發源的宗教,那麼這些宗教所指向的社會是同一個嗎?涂爾幹指出,宗教所指涉出的社會並非是一種實體的社會,而是一種想像出的理想社會,同時間也提到:理想社會並不在現實世界之外,它是現實世界的一部分(1912[1995]:479)更有甚者,兩者的衝突是一種傳統的權威和未來希望之間的衝突(1912[1995]:479)”,則這樣的說法是否代表不同的具體社會,是否反映出不同的理想? 簡言之,在現今宗教多元傳遞的狀況下,傳統的權威和未來的希望有可能一致嗎?如果不行,宗教的定義又如何去維持?無法指向單一社會的圖騰本原,又將會是來自何處的力量?

        接著,關於和神聖力量傳染性的討論,延續著上一段對於多元傳遞的概念,我們是否可以將現今社會宗教傳遞的深度和廣度,看成另一種神聖力量的傳染性?如果可以,則這種廣泛的傳染性是否已失去了涂爾幹在書中探討儀式部份所強調的,化分神聖即世俗間的禁忌儀式? 現今宗教還存在著跨入神聖領域的苦行性象徵行為(如基督教的受洗和佛教中苦行僧的行為),但禁忌儀式是否已經消失?反之,如果無法說明現今社會的傳教行為,則該現象又是從哪一種宗教基本形式轉變而來?筆者認為隨著社會的轉變,對於宗教現象的研究或許可已朝更多元的解釋邁進,但不可否認,涂爾幹在宗教研究上貢獻,扮演的是一個無法忽視的風向球般角色。

 

參考書目

Emile Durkheim

1912[1995]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芮傅明、趙學原等譯,臺北1995: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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