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 星期一

書評:宗教生活基本形式(王玫玉)

理解社會的關鍵來自「宗教」?!

Durkheim之《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一書談起

 

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

王玫玉

d9646801

meiyu0412@gmail.com

 

當宗教遇到科學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是Durkheim學術生涯中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本書重點分析澳大利亞土著居民的原始宗教,即氏族圖騰信仰。多取材自19-20世紀英國學者在澳大利亞的實地考察報告,也借助了美國學者對北美印第安人和愛斯基摩人的考察資料。

   

    本書共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基本問題中,Durkheim尋求對宗教的定義,並將基本宗教的「泛靈論」和「自然崇拜」兩個概念提出一些討論,最後提出做為基本宗教的圖騰制度;第二部分基本信仰中,Durkheim分析了圖騰信仰的性質及其起源,考察了靈魂觀念、精靈和神的觀念的產生;在第三部分主要儀式態度中,主要分析了禁忌、祭祀、模仿儀式、表演性或紀念性儀式等之原因及其功能。Durkheim在本書所呈現的結論是宗教明顯是社會性的。宗教表現是表達集體實在的集體表現,而儀式是在集合群體之中所產生的行為方式,這樣的方式激發、維持或重塑群體中的某些心理狀態。本書也為我們理解宗教生活的起源和功能提供了新的視角和詮釋的方式。

 

    Durkheim把檢視宗教當作檢視社會現象,而他用的方法是「他認為科學的」程序。但他也因此受到了指控,因為作為一個科學家研究,他並沒有中立、客觀地處理宗教。當分析的主題是宗教時,根據Durkheim的說法,他認為不可能有一種合理的宗教解釋是建立在無宗教的或反宗教之上,無宗教的解釋可能會成為一種否定它嘗試要解釋現象的詮釋。Durkheim承認神聖的概念和宗教的大部分是被神秘性所包圍的,但他也暗示了科學的分析與解釋將逐步揭露這個神秘面紗。

 

    所以對Durkheim來說,宗教現象是存在的,因此Durkheim的目的並不是提出所謂的嚴格的方法,縱使他宣稱他的結論是從一個嚴謹的研究中得出的,但筆者認為或許Durkheim對於宗教議題的研究,比較像是一種以贊同的態度提出一個特定方法論的方法。

 

    對於Durkheim來說,他認為沒有科學家可以接受一種和科學的假定直接對立的信仰。他聲稱科學視宗教為不完整地表達現實的一種表述系統,因此為了和科學的目標一致,Durkheim希望建立關於宗教的普遍化,以及建立它在社會結構中的位置,這樣的普遍化將會有全面的適用性。但許多批評和疑問在一開始就出現了。例如:Durkheim聲稱他的結論是從一個嚴謹的研究中得出的,但顯然沒有科學家會聲稱僅只一個實驗就可以證明準則,特別是它只是一個初始的試驗,反之,科學的必然是導因於重複相似的試驗且產生相似的結果才得以得到證明的,而奇怪的是,Durkheim並沒有尋求更進一步的試驗、沒有和其他部落交流、也沒有在現代工業社會中測試。另外也有人質疑原始宗教是否真能具有普遍性。

 

    此外筆者認為Durkheim將神聖的概念應用到整個宗教領域、甚至社會生活,這點是肯定的,但Durkheim用二元論來劃分神聖與世俗的概念,在這部分筆者認為用二分的方式來區分神聖與世俗是否有顯得過於簡化的可能,以下就先針對Durkheim及其二元論做一探討。

 

Durkheim與二元論

    Durkheim重視宗教為理解社會的關鍵,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一書中,首先,Durkheim提出並非將「神聖」只是視為一個單一概念,因為「神聖」只有在相對的「世俗」脈絡下才具有意義。再者,Durkheim之所以用二元論的思考脈絡,將「神聖」置於二元的分隔裡,劃分出「神聖」與「世俗」,他所抱持的理由是,其一是純粹出自實證:人們習慣以二元的方式看世界。另一個理由是人們思考的方式,也就是Durkheim所說的:「這種二元性存在於我們的表徵」。因此人們以這樣的方式(將事物分為神聖與世俗)來思考世界,它來自於社會進而影響個人,並進一步回到社會以讓人們夠了解社會。

 

    Durkheim的解釋基本上是宗教層面的,也就是將個人與社會的問題延伸到神聖與世俗。值得注意的是當Durkheim將世俗延伸到個人與社會時,他心中的前提是原始社會,例如機械連帶的社會。至於當他說個人是神聖的,他指的是有機連帶的社會,個人被賦予更多自由、以及「準神聖」的地位。Durkheim認為神聖與世俗是兩個極點,擁有兩組不同的現象,是兩個毫無共通點的世界。神聖是社會決定的,每個神聖事物或種類都與「表徵」有所連結,Durkheim的思考邏輯是神聖性以具體的形式存在於每個社會。

 

    筆者對於Durkheim將神聖與世俗做這樣的二分抱持不太相同的觀點,主要是因為筆者認為Durkheim使用二元論時,對照起對神聖性如此清楚的定義,在二元的另一端,他對世俗的定義是相對模糊的。且神聖與世俗的區分並不是像Durkheim所說的那麼明確、固定的;對於區分神聖與世俗的證據似乎在這方面的證據又顯得薄弱。但Durkheim認為,社會對於什麼是「神聖」,已經由社會創造何謂「神聖」同時並設置了標誌,而且這個標誌也被儀式公開的宣布與強化。在個體之內,它靠著學習或社會化的過程被建立起來,且對Durkheim來說這也是過程中最重要的部分。不過對於Durkheim這樣二元論的質疑,或許最核心的問題焦點不是探討究竟神聖與世俗的概念是否具有普遍性,而是這個二元性本身是不是一個有用的分析概念。因此筆者認為Durkheim是否有過度運用了神聖與世俗的概念,但關於用社會經驗來了解社會地位與身分的神聖性這方面,沒有人比他更有貢獻。最重要的是,他建立了一個宗教的社會構成要素的概念,即宗教是由社會促成的且普及於社會。

 

宗教做為一種理解社會生活的形式

    Durkheim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一書中,他對土著宗教生活的研究可以看出,基本上,無論是宗教生活或是社會生活,事實上都是一種在神聖(sacred)的終極意義下與世俗對照下所開展出來的集體生活形式。一個不小心,我們很容易以為一切都不過是集體生活的反映(reflection)。但是,如果沒有神聖的終極意義,那麼宗教生活或社會生活將無所依歸;相對的若是只有人群聚集的亢奮而無方向性,那麼正如群眾之盲目,社會將難逃脫序之命運。雖然筆者對於Durkheim在神聖與世俗的二元論有所懷疑其適切性,但對於Durkheim認為宗教做為一種理解社會生活的形式的觀點,筆者是認同的,其實所有集體的(collective)、社會的(social),的確也是宗教的(religious)。因為,社會生活就如同宗教生活一般,是指向一神聖,只不過在宗教中「神聖」是以神的名或樣子來展現,而在社會生活中「神聖」是指共同的起源與發生,最後成為未來共同的命運。

 

    在這樣的Durkheim宗教研究的意義下,我們可以反觀台灣現今的社會狀況,顯然我們缺乏共同的起源神話與神聖來源。過去神話是為宰制服務,未來神話是否能為生存服務呢?或者是所謂無秩序即是秩序,而可說的秩序終究只是為權力服務!

 

 

參考書目

Durkheim, Emile. 1979 [1915]. The Elementary Forms of the Religious Life. In Lessa and Vogt 1979:27-35.

 

Durkheim, Emile. 1965 [1912]. The Elementary Forms of the Religious Life. Trans.by Joseph Ward Swain.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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