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 星期一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上](蕭詩平)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前半部)

國立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

蕭詩平

9846504

copingbow47@gmail.com

 

情人眼裡出西施,在愛情的魔力中,人們迷失在情人完美的假像。人在用食指指出他人時,往往也用其他四指指著自己。涂爾幹和他的「社會」,就有如光源氏對於一手養成的紫氏那般傾心。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涂爾幹利用討論「宗教是什麼」的論述[1],來鞏固自己的心血結晶「社會」[2];並再度強調社會事實與集體表象。宗教是社會性的,可分成信仰與儀式,並且藉由聖俗之分,來定義宗教;推翻前人超自然論或泛靈論的說法,也劃清宗教與巫術的界限。他提出一種先於兩個崇拜的原始崇拜(基本宗教):圖騰制度,並以澳洲的證據為主,美洲的證據為輔來說明,卻仍脫離不了線性演化論思維。

且筆者以為巫術也該包含在宗教之中,涂爾幹卻認為巫術是個人的行為。若一定要涉及他認為是個人行為的巫術,他想證明宗教是社會形塑的意圖則會變得不可行。書中一證是將澳大利亞土著排除在祖先崇拜之外,他在論證祖先崇拜在原始宗教的不存在而推翻精靈崇拜;同時也否認巫術不是宗教的一部分。又再用最早崇拜的事物是植物與動物,來否定自然崇拜。他認為前兩者若不要誤會圖騰信仰,就不會犯下他所指出的內在邏輯的錯誤。在他的二元對立的概念[3]裡呈現出,俗:聖::個人:集體::巫術:宗教;圖騰因社會形塑才有神聖性,氏族藉由圖騰分享信念且凝聚感情,又表現了社會。

而且涂爾幹個別提到巫術時,似乎都言之有理,但又有前後矛盾之處。他一開始說巫術卻完全是另一回事了。…世上並不存在巫術的教會。…巫術缺乏這樣的道德社群(同上:46-47),將巫術與宗教清楚的區別。然而之後再提到實際例子中的巫術時,卻又說「在宗教力量與巫術力量之間並無性質區別」(同上:228)。這兩段文字,令筆者感到十分困惑。

另外,筆者頗贊同他對於政治的批判。他藉由原始宗教討論社會,也順便批判了狂熱的政治行為如同宗教一般。他不只是法國大革命,也是之後二戰納粹的狂熱,至今的社會依然適用,無怪談政治與宗教是最讓人無解的話題。

 

 

參考資料

 

Durkheim, Emile

1992[1912]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芮傳明、趙學元譯。臺北:桂冠圖書。


 



[1][1] 他對宗教的定義是「宗教是一種與神聖事務有關的信仰與儀式組成的統一體系,這些信仰與儀式把所有對之贊同的人團結在一個叫做「教會」的道德社群內。(Durkheim1992:49)

[2] 他說本書的結論是「宗教乃是顯著社會性的事物。宗教表象是表達集體實在的集體表象;儀式是產生於集合群體中的行為方式,並註定要激發、維持或者重新創造群體中的某些心理狀態。(同上:9-10)

[3][3]他提到類別觀念「當分類簡化為只有兩個類別時,這兩個類別就幾乎必然被想像成是對立;它們主要用來清楚的分離具有明顯對比性的事物。」 (同上:16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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