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 星期一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鄧郁璇)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國立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

鄧郁璇

yu.sshen@msa.hinet.net

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Durkheim認為宗教現象總是將整個宇宙一分為二成神聖與世俗的對立,宗教信仰表達了一系列的關係-神聖事物間的關係、神聖與凡俗間的關係,並為宗教下了如下的定義:

宗教是一種與神聖事物(即性質特殊的、禁止接觸的事物)有關的信仰與儀式組成的統一體系,這些信仰與儀式把所有對之贊同的人團結在一起叫做「教會」的道德社群內。......這說明了宗教概念與教會的概念是不可分離的,從而清楚地顯示出宗教應該是一個明顯的集體性事物。(P63

Durkheim以此為基準推翻先前的宗教起源論並不足以引起神聖與崇拜的概念,繼而提出:澳洲土著社會既為已知最簡單的社會組織-氏族,所以研究澳洲土著的宗教信仰-圖騰制度,便能理解宗教的基本形式。然而事實上,Durkheim真正關注的並非宗教的基本形式究竟為何,而是宗教的本質、本源及其與社會的關係或功能,但筆者存疑的是既然Durkheim關注的並非宗教最初的形式,而是宗教的本源,那麼何以研究最原始落後部落的宗教的本源,就可以得出所謂宗教的本源?因原始的現象並不等同於基本或起源的現象,原始民族的行為也並不等同於人類最初的行為,更不能取代曾經存在的古老真實所以這樣的立論點缺乏歷史的向度,何以說服讀者研究宗教的本源卻不從最古老的宗教著手,而是從擁有最原始社會組織的民族著手?

Durkheim在推翻精靈崇拜說時認為:

既然最初神聖的事物是死者的靈魂,以及最早的崇拜確是祖先崇拜,那就應該發現所考察的社會越低等,則這一崇拜在宗教生活中的地位就越高,但是事實卻正好相反。(p69

這同時也是一種抹去時間向度的巧妙辯論,因為他認為中國是先進社會所以才擁有祖先崇拜,因此祖先崇拜是後來才發展出來的而非起源,因此原始民族的最早崇拜不應是祖先崇拜,但事實上中國卻早在商周時代就有了祭祖的觀念。

但儘管在方法論上有著上述的瑕疵,Durkheim的由宗教起源到集體表徵的邏輯論證卻仍是精彩絕倫,他認為宗教是社會集體的表象或再現,宗教本源於社會且宗教生活有助於促成社會的整合,並透過儀式不斷的強化集體的存在:

宗教乃明顯是社會性的產物。宗教表象是表達集體實在的集體表象;儀式是產生於集合群體中的行為方式,並註定要激發、維持或者重新創造群體中的某些心理狀態。(P9~P10

但筆者存疑的是既然宗教的本源是社會,是一種集體的情感,則社會必先於宗教存在,亦即宗教是社會的產物,所以說是先有了集體的情感與秩序而後產生了宗教,並透過儀式具體實踐,既然是先有了群體才有宗教,那麼何以說明是宗教才讓人之所以為人,並進而集結為社會群體。古朗士的古代城邦一書也提到對魂與死的信仰是古人家族與社會組織的根源,此說法反而更能說明由於人們對共同來源(祖先)的認同或情感,使家族與社會得以組織。但若先假定了宗教是集體意識,便以此認定其起源不應是個人的經驗或是先於個人意識,且集體圖騰先於個人圖騰,仍然是難以理解集體意識究竟如何形成?宗教是集體意識的結果,儀式是強化與驗證,均不足以解釋集體意識的形成。但既然社會組織的發展是由小而大、由簡而繁,則意識為何不可能是由個人到集體?原始人是否可能因生為人的共同生物事實,而有共同的生命經驗與迷惘,集結而成集體意識?所以若Durkheim推翻其他宗教起源說的立論點可能是錯誤的,則圖騰信仰也就不見得是唯一或準確的宗教起源。

    Durkheim以經驗科學的邏輯觀念論證宗教的本源,雖在整個推論上顯得無懈可擊,但是卻在立論點上有著瑕疵。社會有集體意識與社會事實超越於個人之外,使社會或社會秩序成為可能,但在說明宗教的起源就是社會的論述上卻是不夠充分的,所以說宗教生活最後成了社會事實獨立於個人之外雖毫無疑問,但並不足以說明其宗教的本源為社會。

參考書目

Emile Durkheim

   2007[1877]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芮傳明、趙學元譯。台北:桂冠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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