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 星期一

書評:宗教生活基本形式(Lazzarelli)

The Quest for Life’s Meaning

Religious Institution between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Human Conditions

Alessandro Lazzarelli

Institute of Anthropology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ontributions from the earliest works on the study of religion in a nontheological framework is to address religion as a human product. In particular, German scholars such as Marx and Weber provided the theoretical setting for showing how the institution of religion developed out of class differentiations and disparities  among human beings. It is important to stress that although their views emphasize different aspects of human experiences both Marx and Weber conceive of religion as a human product that stems from individuals’ quest for meaning, which arises initially in response of their disparities and incongruities. Let us examine in what sense the authors refer to individual reconstruction of meaning.

As Morrris (1987:29-30) puts it, Marx’s theory poses human being as the subject of history, in which particular attention is given to the interdepend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beings and the natural world. He proposes a materialistic paradigm, in which history is viewed as the result of human’s influence on nature. In other words, human beings constitute themselves through their interaction with nature, constructing social life in a particular historical context. According to this materialistic paradigm, religion is considered only as a secondary phenomenon depending upon certain socioeconomic circumstances. For this purpose, Marx aims to explain how the material substrate, which is the result of the influence of human’s productivity on nature, generates the conditions for the formation of ideas or ideologies such as religion, whose function is to provide an illusory escape and justification to the social constrains. According to Marx, then, religion, as well as politic and economy, represents an epiphenomenon produced by individuals in order to maintain certain socioeconomic conditions, making them appear appropriate and necessary. In these terms then, religion is just a form of ideology, indeed it is the first form of ideology produced by human beings depending upon socioeconomic circumstances. In other words, religion may serve the function of expressing indirectly class interests.

Similarly to Marx, Weber (2009) considers the material substratum that gave rise to religious institutions, even though he extends further the concept of social incongruity, focusing on the development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st influential theodic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needs of different social classes. The author considers sufferance 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experiences in the study of religion, for he conceives of collective religious arrangements as the products of individual suffering and need for salvation. The focus here is on individual experience of suffering in a general sense, which encompasses evils influences, sickness, poverty, and other forms of distress or danger. As Weber puts it, whereas tribal religious cults have emphasized the collectivity as a whole neglecting individual interests, the individual concerned with his personal condition has turned to the sorcerer or “spiritual adviser” in search of a relief from distress (2009:272). Then, the diffusion of this massage of salvation to the masses created a religious community, initially formed by magicians and sorcerers who could

promise salvation of individuals from sickness or distress, and later organized through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s of trained personnel. Weber delineates a sort of continuum between the prophet and the priest, whose range comprehends the sorcerer, magician, spiritual advisor, savior, figures who exert in a similar way a charismatic influence to the masses. This charismatic influence is given mainly by their capability of responding to individuals’ needs, which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become the religious promise of salvation for the suffering of the whole community. The author continues arguing that with the rationalization of conceptions about the world, individuals needed a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 for the meaning of their suffering condition or unfair distribution of their fortune. This led to the creation of a more rationalized ethic of religious theodicy, crystallized into the metaphysical conception of God, which replaced primitive and magical ideas used to give meaning to suffering and incongruity of fortune.

To sum up then, in both Marx and Weber, religion and with it the Church, which represents its highest organized and autonomous institution, is built out of individuals’ needs. Whereas Marx emphasizes class stratification and social disparities created by the control of the means of production in the capitalistic society, Weber extends further the concept of material incongruities encompassing sufferance and poverty as the root of religious institutionalization. The result is that although the agency of religion was initially related to the quest for meaning in front of terrestrial incongruity of fortune or human suffering, later it forged a rationalized theodicy that does not provide solutions to individual needs. On the opposite, the Church obeys to the principle of perpetuating itself as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official sacred authority.

References

Morris, Brian

1987 Anthropological Studies of Relig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Weber, Max

2009 From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下] (賴冠全)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後半)

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

賴冠全

9946505

itoinhotman2@hotmail.com

  Durkheim的這本書很適合拿來和Mauss在早年出版的Seasonal Variation of the Eskimo: A Study in Social Morphology》(Mauss and Beuchat 1979[1904-05])做比較。除了DurkheimMauss兩人彼此為師徒關係這個原因之外,由於Mauss這本民族誌出版年份較Durkheim宗教生活基本形式》(1912來的早,比較這兩本書包含的理論思想,似乎可以觀察到前者的研究成果對後者產生的啟發,以及同樣重要的,後者的理論為前者所留下尚未充分解釋的問題做了很適當的註解。也就是說,了解Mauss的思考方向有助於更清楚的了解Durkheim理論的形成;了解Durkheim的理論也有助於補足Mauss研究中的不完備之處。

  Mauss的這本民族誌記述的是愛斯基摩人社會。如同書名所揭示的,此書討論的重點在愛斯基摩社會中,隨季節一起週期變化的兩種不同社會型態。若簡單地歸納,愛斯基摩社會在夏季時呈現出鬆散、散佈的狀態,在冬季時則呈現出緊密、集中的生活。Mauss在研究中運用許多生態學觀點,並清楚顯示出愛斯基摩社會這種型態變化,和他們所處的生活環境變化有非常緊密的聯繫。但除了受到生態環境這種物質層面的影響,Mauss也指出若深入觀察這兩種不同社會型態的內容,有很多重要的特徵是沒辦法單純用物質面來解釋的。簡單地說,一社會以及它所包括的各種面向,法律、宗教、習俗等等,都會受到這個社會所依賴的物質基礎相當大的影響,但是必然還有其他因素形塑了社會組成中更細微的部分。雖然Mauss在他的著作中並沒有繼續深入探討這些「因素」究竟為何,但是他接著指出,週期性的社會行動不只限於愛斯基摩人,而在許多人類社會中都可以發現類似的模式,並且從他的描述中可以窺見,這種週期變化對人類生活產生了多麼深刻的影響。

  至此似乎產生了一種主客錯置的矛盾,是社會型態變化模塑了人的生活和心智,還是人的意識,甚至是接近本能的心理作用,模塑了社會的型態變化呢?筆者在閱讀完Mauss的書之後並沒有得到充分的解答,反而產生這股矛盾,但在Durkheim的書中卻看到了幾乎是為這個問題量身打造的回應。首先Durkheim指出社會集體意識的重要性,宗教之所以會有不同於個人,超出個人之上的神聖性,是來自於社會這個「實在」,以它作為基礎才得以產生。因為社會本身便是凌駕個人之上的,個人在社會這個集體中能感受到超越常人的力量,也因此他感受到自己被改變、被增強。但是宗教要能產生這份效果必先有個先決條件,那就是要把人們集中凝聚起來;不只是肉體,精神層面的意識也要朝著同一個目標,如此才能達到超越凡俗經驗的神聖狀態。這就是積極崇拜儀式的主要目的,它集結人群,讓人們感受集體意識的力量;而宗教之所以能存續,也依靠著這份集體意識能否不斷地被人們感知。但是這份意識會在日常生活中被不斷的消耗,人們關注的是捕獵或農事,散落在個人所處的環境中,努力和世俗的一切奮戰以求生存。他們漸漸地忘卻共同組成的社會,漸漸地遠離集體意識,直到再度被聚集起來的那一刻,人們又重拾共同的信仰,再次感受到他們被集體意識給包圍。

  積極崇拜自然地傾向於周期舉行的形式,這是它明顯的特徵之一。……這就

  是社會生活的節奏帶來的結果。社會只有在人們集中起來的時候才能豐富自 

  己的情感。但人們又不能一直集合在一起。生活的緊迫需要不允許人們無限

  期地待在一起;所以人們分散開來,到有必要時,再集中起來。正是這種必

  要性的交替出現才帶來了世俗生活和宗教生活的交替。

Durkheim 1992[1912]:391

這不但解釋了愛斯基摩生活的週期變化,更解釋了為什麼當冬季愛斯基摩人聚集起來時,會表現出那麼強烈的親密感:人們要住在同一棟長屋裡,一起分享食物,過著集體生活。同時也更好的解釋了,為什麼到了冬季愛斯基摩人的生活中突然被宗教給佔滿,所有重要的儀式都在這期間舉行,所有重要的禁忌也在這期間備強調嚴格執行,人們突然變得敏感起來,所有個人的行為都因為宗教因素而和群體連結起來,個人的舉止影響整體的運勢走向盛衰。這正是因為,社會集體意識在這段期間達到它的高潮,人們很自然的依附在它底下生活。

  而原先存在的主客矛盾也不復存在了。社會跟宗教一樣是超越於個人之上,但也是依靠每一個個體社會才能續存下去。對於人們來說,社會施加在他之上的力是外在的,他感到這股外力在增強他的意識、引導他的行為。但是如果沒有人們持續不斷的為社會而聚集起來,社會也不可能脫離個人而獨立存在。在崇拜儀式中,個人獲得來自宗教給予的心靈補給,宗教同時也獲得來自個人心智的支撐而維持下去。因此,社會和個人是彼此互相依賴的,它們共存共生而無法單獨存在。但是社會畢竟是超出個人的,集體意識大於個人意識,社會力量也大於個人力量。人們很明顯地會依循集體意識的方向行動,思考也受到社會的制約;但是另一方面集體意識卻又是從個人意識集結而成的,也不能否認社會不會受到來自底下人們的影響。這種共存關係於是解釋了上述的矛盾。

  筆者相信還有更多面向值得討論DurkheimMauss書中理論互相影響的關聯性,例如Mauss所提到愛斯基摩人對各種事物的分類有明顯的冬季夏季兩種類別,而分類的概念在Durkheim書中也有更詳細的探討,這是這篇書評沒有加以比較的地方。比較兩人的學術研究,有助於更詳細了解兩人的理論建構過程,也有助於更精準地掌握兩人所要傳達的概念。

 

 

參考書目

 

Marcel Mauss, and Henri Beuchat

 1979[1904-05] Seasonal Variation of the Eskimo: A Study in Social Morphology.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Paul.

Durkheim, Emile

  1992[1912]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芮傳明﹑趙學元譯。 苗栗:桂冠圖書。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下] 蕭詩平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後半部)

國立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

蕭詩平

9846504

copingbow47@gmail.com

涂爾幹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前半部,推翻過去關於萬物有靈論與超自然論的觀點,並闡述圖騰宗教的基本原理;後半部則進一步說明靈魂與精靈和神三者的觀念,再談幾種類型的儀式行為,最後以「社會」就是宗教源頭做結。

涂爾幹在結論談宗教與科學的問題,他認為兩者幾乎沒有差別,但仍指出宗教與科學衝突的狀況,並提出科學和宗教應該是可以共存的,可是宗教已經沒有以往的地位。只是筆者在他的反覆論證下,完全搞不清楚他的本意,到底是要挺科學還是要維護宗教,直到最後他說要「討論最後一個問題」(Durkheim1992497),才恍然大悟,他既不是真心要談宗教,也不是談科學,而是談「社會」。

這讓筆者感到十分可惜,因為筆者原以為涂爾幹要衝破當時的科學至上思維,或者要為宗教的存在做出新的解釋,後來得到一切的解釋都是因為社會,難免感到有些失望。社會固然是個好的解釋,尤其在他如此長篇大論後,以十九世紀的學術思潮來說,社會絕對是一個新的答案;它跳脫個人的心理學,也掙脫了濃厚的宗教學,成為另一種科學-學科:社會學。

只是西方一直驕傲其在脫離中世紀的神學籠罩後,就一路朝向以人為思考的科學世界,科學世界一片光明,人類社會快速進步,直到十八世紀末。涂爾幹生為法國的知識份子,歷經法國大革命的狂熱,感受到拿破崙崛起與失敗的法國,他是否已經看出某些過度光明的陰影?俗語說:「再光明的地方都有陰暗之處」,過度的強調科學,終將會陷入無解。科學與宗教誠如他所言,並沒有真正的大不同。因此,一味的崇尚西方科學,而不相信非西方的自然科學(例如:原住民的山林知識),或者將宗教過度視為個人精神與心靈的依靠,而非可以解決人類社會某些問題的方法時,筆者以為我們現代社會已經迷失在某些假象,而不自知。

參考資料

Durkheim, Emile

1992[1912]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芮傳明、趙學元譯。臺北市: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後半)

書評 :宗教生活的初級形式(李昀)

書評 :宗教生活的初級形式

國立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

9846511

李昀

yunemilie@gmail.com

 

 


    涂爾幹的《宗教生活的初級形式》試圖以澳大利亞「土著」社會做為主要研究對象,以更好地了解宗教的起源和本質。他指出了宗教並非虛無飄渺的人類幻覺體系,而儀式也非僅是奇特野蠻而不能理解的非理性活動,應將宗教理解為有意義和客觀價值的體系。

    宗教是一種典型的社會事物。宗教表象是表是集體現實的集體表象;禮

    儀是產生於匯集在一起的群體之中,旨在激起、保持、或再造這些群體

    的某些精神狀態地行動方式。Durkheim 1999[1915]10

    為了談論宗教,涂爾幹認為必須首先對宗教提出定義:

    宗教是一個與聖物,也就是被分開、有禁忌的事物有關的信仰和實踐的

    統一體系,這些信仰和實踐把所有皈依者連何在同一個被叫做教會的道

    德社團中。(Durkheim 1999[1915]

而上述引文也揭示了涂爾幹將宗教分為兩種層次來思考,其一是思想層面,

其二是信仰實踐層面。他認為「宗教現象很自然的分為兩大基本範疇:信仰與實踐。信仰是信念狀態,主要由表像組成;禮儀是一定的行動方式」Durkheim 1999[1915]35。本書論證的章節分配也應合了涂爾幹的二分,首先他以圖騰崇拜為對象探討宗教信念的起源,接這在第二大部分討論宗教禮儀。宗教信念與禮儀對他來說是互為主體的,一方面宗教信念會反映在儀式上,一方面儀式又會對宗教信念產生影響。「宗教表像是離不開宗教儀式的,這不僅是因為這些表象都現在儀式的過程中,而且因為反過來他們還會受到儀式的影響」Durkheim 1999[1915]328。要理解宗教便不可將信仰與實踐層面儀式分開來談。

    他從過去學者在討論宗教起源的兩個基本理論上做分析和批評,以進一步發現兩者的局限性和提出新理論闡釋宗教的必要。其一就是由E.B.Taylor所建立的泛靈論(animism),認為宗教起源於原始人類對於幻夢中出現的似人的「東西」而引發的靈魂概念,因而宗教在此是源於一種「模糊、含混的概念」Durkheim 1999[1915]75。其二就是由馬克斯˙穆勒奠基於語言學假設上的自然崇拜論,認為宗教源於人們感受到自然界的偉大而引起的崇敬心理。他認為兩者的局限在於:

    這裡(泛靈論)是一些夢的幻覺來進行這種改觀,那裡(自然崇拜論)是詞

    語的作用使人想起一系列輝煌的而又虛幻的景象。但不管是這種情況或

    那種情況下,最終在宗教中看到的應是妄型解釋的結果。Durkheim

    1999[1915]91

    我們可以看到涂爾幹論證的邏輯嚴謹。然而涂爾幹在本書中欲發覺人類宗教的起源與本質,而宗教的起源便是社會。某種程度上來說,他其實也是在探究人類現象中的普同性,因為若沒有普同性,他所要發現的宗教起源與本質究竟是「誰」的?是屬於西方社會?還是屬於澳大利亞「土著」的?然而涂爾幹卻有著「社會中心論」的思想,「社會現象是隨它們所屬的社會制度變化的,因此離開社會制度就無法理解社會現象」Durkheim 1999[1915]75,也因此他反對將不同社會類型中相似的現象不加考證的加以比較。若涂爾幹所發現的宗教現象起源與本質不是屬於人類,那會是屬於誰的?宗教現象若是人類社會中的普同現象,想理解現人類社會中宗教現象的起源,就不能否認人類的確有某些普同性存在。然而他的「社會中心論」思想,假定制度在不同社會便會是不同的情況,即使現象看來相似,也不能貿然比較。因此似乎會將人類普同性逼到無處逢生的死角,頗有理論上矛盾的現象。

    整本書擁有很濃厚的進化論思想。涂爾幹書中一個重要的基本假定,便是「低級」社會的同質性和簡單性。而在當時現存社會中,被認為最接近演化起源、最同質和最簡單的便是澳大利亞的「土著」社會,而其圖騰崇拜便是最原始簡單的宗教。「低級社會個性的發展較少,群體的規模不大大家地一切都是共同的一切都是同樣,同時一切也都簡單」Durkheim 1999[1915]6)。因為談論文明社會的宗教太過複雜,便先從簡單社會著手。這樣的方法論選擇其實源自於狄卡爾主義的原則,「狄卡爾主意地原則之一,就是在科學真理的長鏈中,第一環節具有決定作用」Durkheim 1999[1915]4。在19世紀進化論思潮之下,澳大利亞土著社會被視為近似於人類發展演進歷史的初始步驟,也就是人類發展史中的第一環節,因此也才會被涂爾幹納入研究主要對象。若涂爾幹的所謂的「低級社會」,實際上來說並非如涂爾幹來說的同質和簡單,則似乎這樣的方法論選擇就會有所缺陷了。涂爾幹對我們闡釋了宗教做為一種社會事實,非僅是虛無飄渺的幻覺體系,對人類社會有其功用,且宗教的起源來自於社會。但是仍不能脫離當時的進化論思潮,可以說,涂爾幹的學術貢獻仍是19世紀近化思潮下的產物之一。

 

 

參考資料

Durkheim, Emile

1999[1915] 宗教生活的初級形式,林宗錦、彭守義譯。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

           版社。

書評:宗教生活基本形式(邱星崴)

書評:《宗教生活基本形式》

國立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

9846501

邱星崴

       

在《宗教生活基本形式》一書中,涂爾幹利用宗教作為切面,延續其學術關懷深入地探討:什麼是社會?他以集體主義的手法論證,得出宗教是社會自我崇拜的結論,確立宗教作為社會科學研究對象之地位。然而,社會始終由個人組成,宗教始終由個人參與,涂爾幹缺乏個人層次的討論,使得其論證的合理性基礎鬆動,不僅無法處理宗教如何起源的問題,也無法釐清宗教與社會之間的關係。

 

涂爾幹在本書中開宗明義指出,他要用社會學的角度去討論什麼是宗教,並以此結論來反省既有的知識理論。我認為本書最精彩的部份就是討論宗教的切入角度。涂爾幹認為,因為低等社會中一切都簡化到必不可少的地步,所以我們可以尋求到宗教的本質。當代宗教不過是原始宗教的變體,兩者之間其實在深層雷同,發揮同樣的客觀意義。

他主張宗教是顯著社會性的事物,由信仰和儀式兩個範疇組成,並且將世界化分成相互對立的兩類:神聖事物和凡俗事物,兩者的區隔透過禁忌維持。涂爾幹認為,信仰是觀點(opinion)的表達,存在於表徵(representations)之中,並且表達了神聖、凡俗事物之間的性質與關係;而儀式產生於集合群體中的行為方式,並且規定在神聖事物前如何行事。簡單來說,信仰與儀式就好比於思維與行為。涂爾幹在本書維持一貫的寫作手法,總是先行駁斥既有的說法,再提出自己的意見。他認為氾靈論(Animism)和自然崇拜論(Naturism)都不是最原始的宗教,因為它們都把宗教變成幻覺系統,並且無法解釋事物劃分神聖、世俗的原因。他主張原始宗教存在於低級社會中,因此澳大利亞土著社會的圖騰制度將是很好的分析對象。

         涂爾幹在本書花費大量精力描繪圖騰制度,將其分辨成出幾個層次仔細討論:作為標記、作為標記再現的動植物、作為氏族成員、作為宇宙觀。事實上,圖騰制度還可以多劃分為個人圖騰和性別圖騰。然而,涂爾幹真正在意的是,氏族圖騰制度的內在一致性如何形成。雖然層次或種類不同,但各種神聖事物都激起信仰者的共同情感,他認為這就是圖騰本原(totem principle)。涂爾幹認為,那不過是一個物質的形式,其下表現了無形的基質,而唯獨這種遍布於各種異質事物的能量,才是膜拜的真正對象。他主張圖騰本原應該被當作力(force)來看待,不只是因為它會產生物理之力,更還有道德之力。更進一步來說,出於高度的強制力,涂爾幹認為,圖騰本原根本就是人格化的氏族化身,換言之,就是社會本身。因此,圖騰就是群體對自身激起的情感,向外投射之後的客觀符號;符號是承載社會情感的社會事實,符號之間的穩定互動關係,就是圖騰制度。圖騰的信仰體系展現在靈魂、精靈、神、部落大神等觀念上,而這些觀念則在儀式之中實行。涂爾幹將儀式分為消極膜拜和積極膜拜兩種,前者用於徹底實現聖俗之分,用禁忌的形式施行,因為神聖事物具備高度傳染性,會到處外加在事物之上;後者的條件由前者積極達成,目的是讓神可以不斷再造更新,一方面維持信仰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增強個體的社會本性。涂爾幹認為,儀式的真正功能是要喚起集體的某種心靈狀態,以此重新鞏固社群。

        涂爾幹從圖騰制度中考察出了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在信仰上,探討了靈魂、精靈和神話人格、部族神甚至是族際神的觀念;在儀式上,探討了消極膜拜(苦行主義和積極膜拜(供奉儀式、共享儀式、模仿儀式、紀念儀式和禳解儀式),而信仰與儀式共構了神聖與世俗的分類原則。涂爾幹認為這種分類原理與效果是他考察原始宗教的重大結論,一方面顯現了理想化的社會,另一方面顯現人類心智的思考範疇。據此,他得以調和過去先驗論和經驗論的爭議,讓社會學取得知識論上自成一格的獨立地位。

       

        以上是本書簡單的論證重建,我們可以看到,涂爾幹在本體論、方法論上都採取集體主義的立場,並取得知識論的突破,幫助社會學建立自成一格的學門大業。在本書中,他以澳大利亞的圖騰制度為例討論何為宗教,那麼,宗教是如何起源呢?涂爾幹(2006[1912]:211)寫道:

澳洲社會的生活是在兩個不同的周期中交替度過的: 日常的與集會的,後者又被稱作「集體歡騰(corroboree)」。在前一個階段,經濟生活占據優勢,它一般是非常乏味的;但是只要集體歡騰一開始,一切就都改變了。既然原始人情感和情緒的機能還不能被他的理性和意志完全制約,那麼他就很容易失去對自身的控制。因為激情衝破了所有限制,從而出現狂暴的舉動、噪音;又因為集體情感要想通過集體表達出來,就必須遵循一定的秩序,以便在協調中合作進行,於是舞蹈和歌唱就此產生了。當一個人達到了這種亢奮的狀態,他就不可能再意識到自己了。宗教的觀念似乎正是誕生於這種歡騰的社會環境。」

        涂爾幹(2006[1893])延續其《社會分工論》一書的概念,將澳洲視為低級社會,原住民視為原始人,將他們的心靈視為一致,並因其同質性結合成機械連帶。我們可以看到,原始人的心靈似乎完全被集體機制所吸納,絲毫沒有個人自主的空間。彷彿每個人都還原成社會的原子,泯去性別、階級、個性…種種差異。

當然,對涂爾幹來說,集體化與個人化之間不衝突。在本書中,討論靈魂的章節有比較多的琢磨,強調靈魂的個人性概念源於集體意識,涂爾幹(2006[1912]:253)特別提醒:「根本不是越個體化(individualized)我們就越個人化(personal)。我們若是越具個人性,就越能從感覺中解脫出來,越能運用概念來思考和行動。」對涂爾幹來說,概念來自社會,因此個人化應該以充分的集體化為前提。

因此,個人在涂爾幹眼中是極度缺乏能動性的。然而,宗教作為複雜的社會事實,我不認為涂爾幹機械式得的討論具有說服力。固然宗教作為神聖符號系統之解釋,可以用集體主義的論證輕鬆處理。然而,在此觀點下,個人參與宗教活動的動機卻被完全忽略。宗教活動的意義可以共享,可以被共同認知,但這不代表參與的人都抱有共同的企圖或是出發點。而且在此模型之下,基本上宗教不可能自我改變,因為社會事實永遠於凌駕個人心靈。如此一來,涂爾幹的理論對當代宗教現象比較缺乏解釋力。涂爾幹集體主義式的論證邏輯是,同一社群=同一宗教=同一社會。可是在當代社會中,社群、宗教與社會之間未必有明確的對應關係,涂爾幹的機械式論證並不適用。集體主義式論證的缺點暴露無遺。

最後,由於涂爾幹只有二手資料,因此他無法正面論證,究竟作為低級社會的澳大利亞,其原始宗教如何發生?他只有看到原住民聚在一起,然後就有了宗教。因此他只能從集體的層次來談前因跟後果,而無法從個人的層次去推導到集體宗教形成的過程,從而使得全書整體論證的基礎稍嫌薄弱,是為可惜之處。

 

作為一份書評,其實我清楚自己過於苛刻。事實上,涂爾幹(2006[1912]:206)已經注意到近現代國家社會的整合原則可能是特定的理念,例如法國大革命中,自由、平等和博愛的概念。換言之,社會可以自己產生新的神聖事物,以分類整合社會秩序。因此,我想涂爾幹的理論仍然有應用的彈性,只是更需要第一手田野資料的觀察補充。故,我認為涂爾幹的問題是時代的限制,而不是能力的限制。我基本上還是認為本書具備高度的原創性與啟發性,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書。

 

 

參考資料

Durkheim, Emile

2006[1983] 社會分工論,渠東譯。台北市:左岸文化

2006[1912]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東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蕭褘涵)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國立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

9846503

蕭褘涵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一書標題開宗明義,說的是宗教;然而Durkheim在書裡一層又一層從宗教生活各種形式及內容所推論的,卻是複數的人群所發展出來的社會。這樣的社會具有有機的意識特色。任一獨特的社會特出意識內容,在Durkheim的說法中,是由該社會組成的集體群眾所產生的獨特集體意識。藉此意識衍生創造的知識系統,再回過頭去規範並分類社會之中的人群;最後,在任何社會的個人成員現身於該社會之前,歷史代代傳承的社會結構便會以強制的姿態,預先將所謂的「集體社會表現」內化於其身。就這點看來,個人在作者的眼中,仍停留在被其周遭社會現實左右的單位。

        一個宗教的確立在於可見之宗教團體組織1的出現。並且宗教在Durkheim眼中是可以被理性而機械地拆解成任兩個為一雙的相對組成的,好比他先將宗教區分成表象(intellectual conceptions)和教習(ritual practice),這兩者相對應的是宗教的信仰和儀式。一者是不可見的知識思考,一者是可見的宗教行動。劃分為兩者之後,Durkheim認為如此兩類規範眾人行為及思考的知識架構及實踐仍需關乎個人層面的詮釋,方能補完此一社會作為整體(entity)的概念;因此他進一步提出神話和崇拜的功用。前者是以口述敘說的部族圖騰故事內容,後者是以積極和消極的崇拜的行為來實踐和穩固宗教的合理性質。

        Durkheim接著提出神聖(sacred)與凡俗(profane)的概念來說明宗教性的起源。人們透過在日常生活中操作神聖與凡俗的界線,將脫離日常生活的宗教範疇與生活中共同而普遍功利庸俗的生活區隔開來。這之間的劃分,並非僵固不動;人可以透過儀式與符號象徵的進行與運用,來轉換凡俗與神聖的狀態。更進一步,在社會內操作這些儀式內容時,社會本身再現(representation)自己的力量,並貫徹了一套屬性分類道德的約束力和創造聯繫。以犧牲為例,犧牲並非放棄。犧牲的基本精神並不是要在人與神之間製造一條人為的血緣紐帶,而是維持和加強他們之間從一開始就有的、天然的血緣關係(同上引:381)藉此,讀者也被作者暗示,神的來源是與個人所處社會相關的。

至此,Durkheim的論證看起來完備無瑕,身為第一個宣稱為社會學家身分的學者,他以宗教為切入點理解的社會論述,兼備人群中物體事實、行動、盲目跟從想像敘說和流動轉換等不同部分。從一開始最基礎的二分體系的分類邏輯開始,該被實踐的理性逐漸變成道德規範,最後成為整個社會的認知範疇與框架。

筆者會認為,在Durkheim上述的宗教的基本形式論述中,因為太過於強調「社會」作為研究的主體單位之目的,而對於社會中的個人在看似鋪天漫地、無孔不入的社會集體意識和概念之下,喪失了單一個人面對集體社會強加的「理性」時,任何「變巧」的可能性。在Durkheim眼中,任何的變巧及個人面對傳統所創造的變化時,人仍然是被緊密扣連在一牢固的體系(Durkheim1912[1992]:169)或者是連結個人與周遭生物與無生物的共同感情紐帶(同上引:169)之上。以圖騰制度為例,若將個人圖騰視作彰顯個人性」的一大證據時,他認為,

即使有個人的圖騰制度,也通常只是一種初級形式,由不具普遍性的個人自願儀式構成。…絕不是個人圖騰制度產生了氏族圖騰制度,而是個人圖騰制度以氏族圖騰為先決條件。它是在集體圖騰制度的結構內誕生和生長的。(同上引:205)

強調普遍性是Durkheim的論證基礎,因而個人創造的思考內容或是個人生命史之中與環境際遇互動而生的個人概念變體,等等多樣的面貌自然不能被整合至他的論述中。因此,Durkheim使筆者對於個人性的發問成為了一種類似於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若一個社會最原始的建立是來自遠古社會之一的兩性婚配先祖(同時這也是個人圖騰的來源之一),我們可以假定在這樣小單位範圍的人群中,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互動是突出而伴有決定重要性的;因此,如此最初小單位為單位組成及最一開始的概念創造是存在的。即使稍後由婚配關係一路擴大而生的宗族、氏族、乃至於社會中此特性逐漸式微,仍不能忽略其存在的痕跡。

 

參考資料

Durkheim, Emile

1992[1912]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芮傳明、趙學元譯。臺北市: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1 如他所言的教會

書評:宗教生活基本形式(王玫玉)

理解社會的關鍵來自「宗教」?!

Durkheim之《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一書談起

 

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

王玫玉

d9646801

meiyu0412@gmail.com

 

當宗教遇到科學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是Durkheim學術生涯中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本書重點分析澳大利亞土著居民的原始宗教,即氏族圖騰信仰。多取材自19-20世紀英國學者在澳大利亞的實地考察報告,也借助了美國學者對北美印第安人和愛斯基摩人的考察資料。

   

    本書共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基本問題中,Durkheim尋求對宗教的定義,並將基本宗教的「泛靈論」和「自然崇拜」兩個概念提出一些討論,最後提出做為基本宗教的圖騰制度;第二部分基本信仰中,Durkheim分析了圖騰信仰的性質及其起源,考察了靈魂觀念、精靈和神的觀念的產生;在第三部分主要儀式態度中,主要分析了禁忌、祭祀、模仿儀式、表演性或紀念性儀式等之原因及其功能。Durkheim在本書所呈現的結論是宗教明顯是社會性的。宗教表現是表達集體實在的集體表現,而儀式是在集合群體之中所產生的行為方式,這樣的方式激發、維持或重塑群體中的某些心理狀態。本書也為我們理解宗教生活的起源和功能提供了新的視角和詮釋的方式。

 

    Durkheim把檢視宗教當作檢視社會現象,而他用的方法是「他認為科學的」程序。但他也因此受到了指控,因為作為一個科學家研究,他並沒有中立、客觀地處理宗教。當分析的主題是宗教時,根據Durkheim的說法,他認為不可能有一種合理的宗教解釋是建立在無宗教的或反宗教之上,無宗教的解釋可能會成為一種否定它嘗試要解釋現象的詮釋。Durkheim承認神聖的概念和宗教的大部分是被神秘性所包圍的,但他也暗示了科學的分析與解釋將逐步揭露這個神秘面紗。

 

    所以對Durkheim來說,宗教現象是存在的,因此Durkheim的目的並不是提出所謂的嚴格的方法,縱使他宣稱他的結論是從一個嚴謹的研究中得出的,但筆者認為或許Durkheim對於宗教議題的研究,比較像是一種以贊同的態度提出一個特定方法論的方法。

 

    對於Durkheim來說,他認為沒有科學家可以接受一種和科學的假定直接對立的信仰。他聲稱科學視宗教為不完整地表達現實的一種表述系統,因此為了和科學的目標一致,Durkheim希望建立關於宗教的普遍化,以及建立它在社會結構中的位置,這樣的普遍化將會有全面的適用性。但許多批評和疑問在一開始就出現了。例如:Durkheim聲稱他的結論是從一個嚴謹的研究中得出的,但顯然沒有科學家會聲稱僅只一個實驗就可以證明準則,特別是它只是一個初始的試驗,反之,科學的必然是導因於重複相似的試驗且產生相似的結果才得以得到證明的,而奇怪的是,Durkheim並沒有尋求更進一步的試驗、沒有和其他部落交流、也沒有在現代工業社會中測試。另外也有人質疑原始宗教是否真能具有普遍性。

 

    此外筆者認為Durkheim將神聖的概念應用到整個宗教領域、甚至社會生活,這點是肯定的,但Durkheim用二元論來劃分神聖與世俗的概念,在這部分筆者認為用二分的方式來區分神聖與世俗是否有顯得過於簡化的可能,以下就先針對Durkheim及其二元論做一探討。

 

Durkheim與二元論

    Durkheim重視宗教為理解社會的關鍵,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一書中,首先,Durkheim提出並非將「神聖」只是視為一個單一概念,因為「神聖」只有在相對的「世俗」脈絡下才具有意義。再者,Durkheim之所以用二元論的思考脈絡,將「神聖」置於二元的分隔裡,劃分出「神聖」與「世俗」,他所抱持的理由是,其一是純粹出自實證:人們習慣以二元的方式看世界。另一個理由是人們思考的方式,也就是Durkheim所說的:「這種二元性存在於我們的表徵」。因此人們以這樣的方式(將事物分為神聖與世俗)來思考世界,它來自於社會進而影響個人,並進一步回到社會以讓人們夠了解社會。

 

    Durkheim的解釋基本上是宗教層面的,也就是將個人與社會的問題延伸到神聖與世俗。值得注意的是當Durkheim將世俗延伸到個人與社會時,他心中的前提是原始社會,例如機械連帶的社會。至於當他說個人是神聖的,他指的是有機連帶的社會,個人被賦予更多自由、以及「準神聖」的地位。Durkheim認為神聖與世俗是兩個極點,擁有兩組不同的現象,是兩個毫無共通點的世界。神聖是社會決定的,每個神聖事物或種類都與「表徵」有所連結,Durkheim的思考邏輯是神聖性以具體的形式存在於每個社會。

 

    筆者對於Durkheim將神聖與世俗做這樣的二分抱持不太相同的觀點,主要是因為筆者認為Durkheim使用二元論時,對照起對神聖性如此清楚的定義,在二元的另一端,他對世俗的定義是相對模糊的。且神聖與世俗的區分並不是像Durkheim所說的那麼明確、固定的;對於區分神聖與世俗的證據似乎在這方面的證據又顯得薄弱。但Durkheim認為,社會對於什麼是「神聖」,已經由社會創造何謂「神聖」同時並設置了標誌,而且這個標誌也被儀式公開的宣布與強化。在個體之內,它靠著學習或社會化的過程被建立起來,且對Durkheim來說這也是過程中最重要的部分。不過對於Durkheim這樣二元論的質疑,或許最核心的問題焦點不是探討究竟神聖與世俗的概念是否具有普遍性,而是這個二元性本身是不是一個有用的分析概念。因此筆者認為Durkheim是否有過度運用了神聖與世俗的概念,但關於用社會經驗來了解社會地位與身分的神聖性這方面,沒有人比他更有貢獻。最重要的是,他建立了一個宗教的社會構成要素的概念,即宗教是由社會促成的且普及於社會。

 

宗教做為一種理解社會生活的形式

    Durkheim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一書中,他對土著宗教生活的研究可以看出,基本上,無論是宗教生活或是社會生活,事實上都是一種在神聖(sacred)的終極意義下與世俗對照下所開展出來的集體生活形式。一個不小心,我們很容易以為一切都不過是集體生活的反映(reflection)。但是,如果沒有神聖的終極意義,那麼宗教生活或社會生活將無所依歸;相對的若是只有人群聚集的亢奮而無方向性,那麼正如群眾之盲目,社會將難逃脫序之命運。雖然筆者對於Durkheim在神聖與世俗的二元論有所懷疑其適切性,但對於Durkheim認為宗教做為一種理解社會生活的形式的觀點,筆者是認同的,其實所有集體的(collective)、社會的(social),的確也是宗教的(religious)。因為,社會生活就如同宗教生活一般,是指向一神聖,只不過在宗教中「神聖」是以神的名或樣子來展現,而在社會生活中「神聖」是指共同的起源與發生,最後成為未來共同的命運。

 

    在這樣的Durkheim宗教研究的意義下,我們可以反觀台灣現今的社會狀況,顯然我們缺乏共同的起源神話與神聖來源。過去神話是為宰制服務,未來神話是否能為生存服務呢?或者是所謂無秩序即是秩序,而可說的秩序終究只是為權力服務!

 

 

參考書目

Durkheim, Emile. 1979 [1915]. The Elementary Forms of the Religious Life. In Lessa and Vogt 1979:27-35.

 

Durkheim, Emile. 1965 [1912]. The Elementary Forms of the Religious Life. Trans.by Joseph Ward Swain.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下] (陳玩臻)

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國立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

陳玩臻

cwc.play@gmail.com

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Durkhein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前半書中試圖定義宗教,並透過文獻回顧的方式介紹精靈崇拜、自然崇拜和圖騰制度等基本宗教的主要概念,尤其側重圖騰信仰的介紹及其起源的追溯,並解釋宗教思想邏輯和科學思想邏輯的成分沒有不同。筆者認為該書做了精采的文獻回顧,雖然試圖平行看待「原始人」和「現代人」但仍跳脫不了線性演化的思維,只是在線性演化的基礎思維下提出一些孰先孰後的看法。

        一直到書的最後幾章才指出,作者要拉的向度是形而上的空間,而非同一個平面當中誰較原始誰較現代,宗教行為源起於社會,隱藏的涵義為所有人類的行為都來自社會。筆者認為這樣的論述只是將非個人的(也就是集體的)思維或行為加以命名,稱之為社會。並非發現什麼真理,但無可否認,這一命名讓後來的學科發展有了種子。

        首先作者解釋他將在文章裡使用的資料是來自所謂的原始人的生活思維:

                原始人之所以願意服從這些與我們的現代理性格格不入的想法,

        僅僅因為他們尚無能力發現其他更為合理的想法。(26)

隨後在前半書的文末告一個段落之後又指出:

                即使原始人混淆我們所區別的事物,他們也區別了我們所混淆的事物。

根據作者的理性思維所區別的宗教包括兩個成分,一為信仰,二為儀式。並且認為一些不屬於特定宗教的宗教現象是以前某宗教體系瓦解之後的遺跡。在他的理性思維下,還區分了宗教以及巫術,他認為宗教必然有集體性並形成一群道德團體,而巫術則較為個人,巫師和信徒之間關係類似店員和客戶。

        作者反對將所有的原始人混為一談,認為可以從美洲印地安人和澳大利亞原住民的圖騰制度看出兩類社會的變遷,但仍然認為兩者之間有一較原始,另一較進步。圖騰制度分為氏族式以及個人式,在早期的文獻之中認為個人式早於氏族式,作者則認為氏族式早於個人式,並且提出本原(principle)的概念來解釋如力般的觀念的宗教起源。

        書的後半部開始論述宗教儀式,作者介紹消極崇拜和積極崇拜而後指出巫術並非如佛雷澤所認為的是宗教的發源,反而是在宗教意識的影響下形成。一個儀式可以有多個用途,例如英蒂丘瑪(intijiuma)原本已經被認為是某種固定狀況下的某個儀式,但是從文獻探討中,作者發現儀式使用的狀況並非特定的,而是可以有所應用。又有時候,多個儀式指向同一個目的。

        於是作者提出整本書最終的目的,不是如同書名所下的「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而是指出人類生活被什麼給控制:

                最基本的東西是:人們集中起來感到共同的情感,以及用共同的行動來      表達這些情感。(434)

                集體的行動是集體意識和情感的象徵。因而,這種行動支配著宗教生        活,因為社會是宗教的源頭。(475)

        關於集體的行動或意識或思維,作者將這些「集體的X」命名為由「社會」造成的。經由本書,實在看不岀這個命名為什非叫做社會不可,但這就是一個既定的事實,涂爾幹是指出社會學研究對象的重要大師,不過若當初的一念之差,讓他以任何其他的名詞來進行命名,例如文化,那麼現在某一個學科的名字便會成為文化學,而他可能也就成為文化學大師。

 

 

參考書目

 

涂爾幹

        1992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芮傳明、趙學元譯。臺北:桂冠圖書。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上](陳玩臻)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國立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

陳玩臻

cwc.play@gmail.com

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Durkhein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前半書中試圖定義宗教,並透過文獻回顧的方式介紹精靈崇拜、自然崇拜和圖騰制度等基本宗教的主要概念,尤其側重圖騰信仰的介紹及其起源的追溯,並解釋宗教思想邏輯和科學思想邏輯的成分沒有不同。筆者認為該書做了精采的文獻回顧,雖然試圖平行看待「原始人」和「現代人」但仍跳脫不了線性演化的思維,只是在線性演化的基礎思維下提出一些孰先孰後的看法。

        首先作者解釋他將在文章裡使用的資料是來自所謂的原始人的生活思維:

                原始人之所以願意服從這些與我們的現代理性格格不入的想法,

        僅僅因為他們尚無能力發現其他更為合理的想法。(26)

隨後在前半書的文末告一個段落之後又指出:

                即使原始人混淆我們所區別的事物,他們也區別了我們所混淆的事物。

根據作者的理性思維所區別的宗教包括兩個成分,一為信仰,二為儀式。並且認為一些不屬於特定宗教的宗教現象是以前某宗教體系瓦解之後的遺跡。在他的理性思維下,還區分了宗教以及巫術,他認為宗教必然有集體性並形成一群道德團體,而巫術則較為個人,巫師和信徒之間關係類似店員和客戶。

        作者反對將所有的原始人混為一談,認為可以從美洲印地安人和澳大利亞原住民的圖騰制度看出兩類社會的變遷,但仍然認為兩者之間有一較原始,另一較進步。圖騰制度分為氏族式以及個人式,在早期的文獻之中認為個人式早於氏族式,作者則認為氏族式早於個人式,並且提出本原(principle)的概念來解釋如力般的觀念的宗教起源。

        (待續)

 

 

 

參考書目

 

涂爾幹

        1992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芮傳明、趙學元譯。臺北:桂冠圖書。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上](賴冠全)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

賴冠全

9946505

itoinhotman2@hotmail.com

  「一個社會肯定只要利用本身對於人們的權威,就能在其內心激起神聖的感情;因為它對其成員來說,猶如神對於其崇拜者一樣」(Durkheim 1992[1912]:240)。社會、公眾見解、集體意識、集體力量,依照涂爾幹的見解,正是這些東西使人們感到不同於一般日常事物的神聖感情。社會所包含的集體其力量是如此之大,它表現出的心靈一定是不同於單純一個個體的心靈,以致於像宗教這般特殊的人類活動必須由這股力量催生、推動。但是除了這種集體力量之外,在如此多樣的人類文化世界裡,宗教有無可能借重的反而是個體的力量,或是來自於其他尚不為人知的領域呢?

  在這本著作當中,涂爾幹展現出一股雄心壯志,要為世界上各式各樣的宗教活動,不論簡單或複雜,給予一個最基本的根源。憑藉這根源,人們才有可能將各種儀式、祭典等元素組織起來,繼而形成宗教。這種通則性的理論在人類學中似乎總是會被找到反例以及矛盾之處,綜觀世上幾個較為人熟知的大型宗教: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印度教、佛教等等,除了涂爾幹所強調的集體力量之外,似乎還有別種力量在支撐宗教活動,延續其動力。如果宗教的基本根源確實存在,那麼現今的宗教理應將其反映出來;或者如果它表現得不那麼明顯,至少應該發現宗教涵蓋的內容裡,它佔據了較大的一部份。但是筆者認為仍然有某些宗教中呈現的重點並非所謂的集體力量,而在於個人,例如佛教。

  事實上佛教在本書中也被拿來仔細討論。為了反駁以神(divinity)或精靈(spirits)的概念作為宗教定義,涂爾幹舉佛教的例子,說明一個毫無疑問屬於宗教範疇的事實(佛教)裡,神或精靈是有可能不存在的(同上引:3037)。不過在此討論的是佛教的另外一個特質;儘管涂爾幹對宗教的定義-即神聖和凡俗兩個對立範疇的存在,對佛教而言是適用的,但是集體的力量在佛教之中似乎不佔有重要的地位。佛教強調的是個人的頓悟,頓悟來自個人的修為。釋迦牟尼便是在菩提樹下禪定了七七四十九天,突然悟得佛法真理達到涅槃。代表佛教信徒的僧人或者稱為出家人,也常有閉關修行的行為,因為對他們來說,要真正貫徹佛教信仰需要的不是來自集體的力量,重要的是依靠自我修養的成果。雖然現有的佛教當中不乏集體性的儀式行為,但是那是經過時代流動整個宗教教義變遷轉化的結果,集體性逐漸被加入佛教之中。在時間順序上,集體性很難被看作是佛教最原初的根源;甚至可做截然不同的推論:佛教起源並非來自社會集體心智的力量,而是一種更近乎哲學思想的,一種個人的心理、精神運作的結果。

  另外一個相對於集體性的例子是對孔子的崇拜。儒教似乎稱不上一種宗教,若以涂爾幹的定義來看待,它也缺少神聖與凡俗的對立範疇,它應該被看待成一種學術活動,以儒學來稱呼它更為合適。但是矛盾之處在於,孔子事實上被供奉著,人們興建廟宇、雕刻其像來崇拜他。並且人們在這種形式的崇拜之中,沒有凝聚出明顯的集體心智,更多被看到的是在每個個人心裡,尊崇他個人的思想、貢獻與成就。更值得一提的是,事實上孔廟建築本身併列著最高等的學術機構,甚至實際上他們是融為一體做為一個完整的建築的不同部分。老師和學生們在裡面進行的是標準的學術活動,他們是如何看待這位被崇拜的孔子?是將他或是他的神像當作著個學術思想集體的最高表象,並透過聚集在一起研讀經典、朗誦名篇絕句,進而產生的一股籠罩全體之上的集體興奮感,崇拜這位至聖先師。或者較為單純的,只是將他看做一位傑出的思想家,在求知的過程對他中產生發自內心的景仰;舉例來說,就像我們現在閱讀涂爾幹的經典是相同的感受。

  究竟應該將孔子看作一位神明抑或只是一位已過世的先人呢?這個問題也可以連結到對祖先的崇拜,不管祖先在今人心中的地位是被歸類到神聖的範疇,或者對子孫而言,過世的長者仍是以人的形象存在著,子孫對他懷抱的更多是懷念思慕而非崇拜之心,這裡頭存在的個人心靈都十分顯著。在人類心理或外在行為中形成宗教概念的過程,涂爾幹所強調的,來自於社會的集體心智和集體力量是否毫無例外地扮演關鍵角色,抑或除此之外尚可發現來自於不同方面的影響,例如個人心靈,也佔據著不可抹煞的重要地位。筆者認為這也是研究人類宗教時不可忽略的角度。

 

 

參考書目

 

Durkheim, Emile

  1992[1912]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芮傳明﹑趙學元譯。 苗栗:桂冠圖書。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上](蕭詩平)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前半部)

國立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

蕭詩平

9846504

copingbow47@gmail.com

 

情人眼裡出西施,在愛情的魔力中,人們迷失在情人完美的假像。人在用食指指出他人時,往往也用其他四指指著自己。涂爾幹和他的「社會」,就有如光源氏對於一手養成的紫氏那般傾心。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涂爾幹利用討論「宗教是什麼」的論述[1],來鞏固自己的心血結晶「社會」[2];並再度強調社會事實與集體表象。宗教是社會性的,可分成信仰與儀式,並且藉由聖俗之分,來定義宗教;推翻前人超自然論或泛靈論的說法,也劃清宗教與巫術的界限。他提出一種先於兩個崇拜的原始崇拜(基本宗教):圖騰制度,並以澳洲的證據為主,美洲的證據為輔來說明,卻仍脫離不了線性演化論思維。

且筆者以為巫術也該包含在宗教之中,涂爾幹卻認為巫術是個人的行為。若一定要涉及他認為是個人行為的巫術,他想證明宗教是社會形塑的意圖則會變得不可行。書中一證是將澳大利亞土著排除在祖先崇拜之外,他在論證祖先崇拜在原始宗教的不存在而推翻精靈崇拜;同時也否認巫術不是宗教的一部分。又再用最早崇拜的事物是植物與動物,來否定自然崇拜。他認為前兩者若不要誤會圖騰信仰,就不會犯下他所指出的內在邏輯的錯誤。在他的二元對立的概念[3]裡呈現出,俗:聖::個人:集體::巫術:宗教;圖騰因社會形塑才有神聖性,氏族藉由圖騰分享信念且凝聚感情,又表現了社會。

而且涂爾幹個別提到巫術時,似乎都言之有理,但又有前後矛盾之處。他一開始說巫術卻完全是另一回事了。…世上並不存在巫術的教會。…巫術缺乏這樣的道德社群(同上:46-47),將巫術與宗教清楚的區別。然而之後再提到實際例子中的巫術時,卻又說「在宗教力量與巫術力量之間並無性質區別」(同上:228)。這兩段文字,令筆者感到十分困惑。

另外,筆者頗贊同他對於政治的批判。他藉由原始宗教討論社會,也順便批判了狂熱的政治行為如同宗教一般。他不只是法國大革命,也是之後二戰納粹的狂熱,至今的社會依然適用,無怪談政治與宗教是最讓人無解的話題。

 

 

參考資料

 

Durkheim, Emile

1992[1912]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芮傳明、趙學元譯。臺北:桂冠圖書。


 



[1][1] 他對宗教的定義是「宗教是一種與神聖事務有關的信仰與儀式組成的統一體系,這些信仰與儀式把所有對之贊同的人團結在一個叫做「教會」的道德社群內。(Durkheim1992:49)

[2] 他說本書的結論是「宗教乃是顯著社會性的事物。宗教表象是表達集體實在的集體表象;儀式是產生於集合群體中的行為方式,並註定要激發、維持或者重新創造群體中的某些心理狀態。(同上:9-10)

[3][3]他提到類別觀念「當分類簡化為只有兩個類別時,這兩個類別就幾乎必然被想像成是對立;它們主要用來清楚的分離具有明顯對比性的事物。」 (同上:165-166)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黃靖軒)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國立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

黃靖軒

9946508

a76824james@yahoo.com.tw

在此書中,涂爾幹試圖將宗教的各種元素拆解分析,並從中分找出所有宗教都應共同擁有的那些基本要素,他剝除掉過去將宗教視為一種幻覺體系的種種假設,並將宗教看成一種可作理性科學分析的實體。然而,在這表層的研究問題之下,筆者認為涂爾幹真正所要追求的是去論證宗教和社會間的關係;從宗教起源的問題,推演到社會之中集體情緒帶來的神聖性觀感。換句話說,筆者認為涂爾幹看似說得是宗教,其實真正追尋的是在宗教之上的一種社會性整體概念;更有甚者,涂爾幹從社會性整體的概念,推演到人類邏輯思維的分類原則。從這一本涂爾幹晚期的作品,筆者認為可以從中看出涂爾幹是如何將過去對社會性分工的功能論看法,推演到人性思維邏輯的知識論探討框架之下。

涂爾幹批評了泛靈論和以神作為核心思想的宗教概念,在他看來,宗教的起源並非是一種有具體形像的神靈,而是一種模糊的力量。他以澳大利亞的圖騰信仰作為例子,並指出某種存在於多種民族的概念:我們的宗教思想起源和基礎中所發現的並不是本身擁有神聖性和無區別的力量,而是不明確的威力,無個性特徵的力量有時甚至簡約成一個統一體…(1912[1995]:230)他隨即將這種力量稱作圖騰本原(totemic principle),指出這種力量實際來自社會群體指涉出的道德威力,並藉由民族誌的例子說明集體的情緒在宗教儀式中扮演的角色:所以,宗教觀念似乎正是源自這些興奮的環境以這一興奮本身。(1912[1995]:251)最後,他說明了這種神聖力量的特質,是具有高度傳染性的:神聖特性是高度傳染性的,他從圖騰擴散到與之親或疏的每一件事物中去…(1912[1995]:255)從以上幾點,筆者認為涂爾幹已經對於宗教中的力量作了清楚的論證。

從這些論證中,筆者認為可以看出涂爾幹試圖要表達的宗教基本形式;宗教中的力量並非來自崇拜物(在書中的例子是圖騰物),而是有一種更巨大力量流串到這些崇拜物上,引發人們崇拜之情。涂爾幹將這種力量視為是神聖的,一方面來自集體進行儀式時的興奮之情,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是來自社會傳達出的道德觀感。人們無法解釋在集體進行儀式時自我心情的轉變,因此將這種力量賦予神聖性。事實上這種外加的力量並非從人本身產生,而是在高於人的一個層級產生,那就是社會

然而,社會並非純然是一個獨立於人群的機構,它與個人仍密不可分;同樣,凡俗世界和神聖世界也並非是完全隔離:凡俗世界和神聖世界不僅僅有區隔,它們還互相緊密的聯繫在一起事實上,神聖世界有一種像凡俗世界靠攏的趨勢…(1912[1995]:355)這麼想便不難理解,神聖和世俗同為生活的一部分,它們無法互相分割,但另一方面,神聖和世俗卻又是完全相反的事物,對應於他們的兩種生活形式也完全不相容,因此為了防止神聖的力量滲透到世俗的領域之中,人們藉著種種儀式禁忌去抵制這種傳染性。最後,神聖的領域和世俗的領域得以分開,正如個人的生活和社會生活有所區別一般,定期的儀式崇拜可以將人從個人的生活拉向群體,同時也穩固了群體的穩定性,神聖和世俗的生活也就得以分開。

筆者認為,涂爾幹在本書中對於宗教是來自社會和圖騰本源以及神聖力量的傳染性,如果放在當今多原宗教文化的社會背景下,這三點是否有可以延深的討論空間?

首先,對於社會和圖騰本原這樣的概念,現今的宗教已是跨社會、跨文化的傳播於世界,這樣的宗教,藉由涂爾幹的說法,由於過度複雜化已經不可能再去區別哪些元素在宗教中是次要、那些又是基本和主要的了。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涂爾幹對於宗教中的基本元素即宗教是起源於社會這樣的命題正確,我們有沒有可能在現今宗教中找到這樣的特質? 如今可以在西方世界找到東方社會發源的宗教,在東方世界找到西方社會發源的宗教,那麼這些宗教所指向的社會是同一個嗎?涂爾幹指出,宗教所指涉出的社會並非是一種實體的社會,而是一種想像出的理想社會,同時間也提到:理想社會並不在現實世界之外,它是現實世界的一部分(1912[1995]:479)更有甚者,兩者的衝突是一種傳統的權威和未來希望之間的衝突(1912[1995]:479)”,則這樣的說法是否代表不同的具體社會,是否反映出不同的理想? 簡言之,在現今宗教多元傳遞的狀況下,傳統的權威和未來的希望有可能一致嗎?如果不行,宗教的定義又如何去維持?無法指向單一社會的圖騰本原,又將會是來自何處的力量?

        接著,關於和神聖力量傳染性的討論,延續著上一段對於多元傳遞的概念,我們是否可以將現今社會宗教傳遞的深度和廣度,看成另一種神聖力量的傳染性?如果可以,則這種廣泛的傳染性是否已失去了涂爾幹在書中探討儀式部份所強調的,化分神聖即世俗間的禁忌儀式? 現今宗教還存在著跨入神聖領域的苦行性象徵行為(如基督教的受洗和佛教中苦行僧的行為),但禁忌儀式是否已經消失?反之,如果無法說明現今社會的傳教行為,則該現象又是從哪一種宗教基本形式轉變而來?筆者認為隨著社會的轉變,對於宗教現象的研究或許可已朝更多元的解釋邁進,但不可否認,涂爾幹在宗教研究上貢獻,扮演的是一個無法忽視的風向球般角色。

 

參考書目

Emile Durkheim

1912[1995]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芮傅明、趙學原等譯,臺北1995: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盧淑萍)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國立清華大學台灣研究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人類組

盧淑萍

9851509

s9851509@ m98.nthu.edu.tw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一書是涂爾幹觀察澳洲原住民的宗教生活撰寫而成的著作,他將社會區分成「神聖的」與「世俗的」兩個領域,神聖的領域即宗教。他對宗教的定義是:

宗教是一種與神聖事物〈即性質特殊、禁止接觸的事物〉有關的信仰與儀式組成的統一體系,這些信仰與儀式把所有對之贊同的人團結在一個叫做「教會」的道德社群內。Emile Durkheim1992[1912]49

神聖的事物,亦即是被區隔和禁止的事物,是一套具相關性的信仰與作法,該信仰與作法聚集遵守奉行的人群,並形成一個道德性的社群就稱為宗教(church)

宗教現象可以很自然地分為兩個基本範疇:信仰和儀式。信仰是觀點的表達,存在於表象之中;儀式則是一些確定的行為模式。這兩類現象之間的差異,就是思維與行為之間的差異。Emile Durkheim1992[1912]38

另外,也有其他學者對宗教的看法,如:史賓塞〈Spencer〉認為各種宗教主要在於「信仰某種不可思議的東西是無所不在的。」;馬克斯把宗教看成是「一種努力,要去想像那種不可想像的東西,去表達難以表達的東西,是對無限〈Infinite〉的一種渴望」。Emile Durkheim1992[1912]25

    「宗教是由神話、教義、儀式和典禮所組成的一種比較複雜或不太複雜的體系。」(Emile Durkheim1992[1912]37)在日常生活裡面,人們散居在自然各地,但是當她們聚集在一起,開始交流她們彼此的情感時,在貌似無意義的喊叫、手舞足蹈之間,其實她們彼此增強的交流的情感,也就是集體情感與集體意識的肇生與增強過程,到最後,這股「不知名力量」遠超過個體可以控制的,個體也臣服於他,於是,它被視為是具有神聖性的東西,而與各個個體、一般世俗物區隔開來。神聖與世俗絕對的二分,是宗教最基本構成的第一要件。

    人總想回到那個神聖而狂歡的狀態,於是透過定期舉辦節慶活動與特殊節日,並透過反覆的儀式舉動,人們漸次可以再喚醒彼此身上的集體情感,最後共同達到先前的神聖狀態。這就是慶典的重要性。

    在共同交流的過程中,也由於那股力量、集體情感太過抽象而無以名狀,最後,當群體一齊認可的對象,就會把情感投射到它身上,於是出現圖騰,以及將圖騰轉型到其他對象身上的「圖騰標記」,這些東西多少都分享著最初的神聖性,並提醒著人們神聖的集體情感在哪。此即為圖騰崇拜之源。

人們為了繼續生存,便在這個神秘世界裡尋求一個強大的庇護者,於是便確立了個人圖騰。Emile Durkheim1992[1912]201個人圖騰以氏族圖騰為先決條件,它是在集體圖騰制度的結構內誕生和成長的,它是集體圖騰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Emile Durkheim1992[1912]205

    涂爾幹使用人類學民族誌的方式,為宗教下了一個定義,並為宗教的起源做解釋,但是我覺得他大部分是用澳大利亞的民族誌,且是以西方的基督教為主,書中有些論點難以說服人。例如:對十七世紀的基督教徒來說,宗教教義並不干擾理性,宗教信仰很容易就使自己與科學合諧一致。(EmileDurkheim1992[1912]25)但我認為,過度相信宗教會看不清科學的事實,托勒密的地心說主宰了科學一千多年,十六世紀初哥白尼提出宇宙中心為太陽,不敢出版;伽利略被視為異教徒等都證明,宗教信仰未必總能和科學相一致。

    再者,涂爾幹也提到:「宗教明顯厭惡巫術,反過來看巫術也對宗教抱持著敵意。巫術以褻瀆神聖事物做為職業上的樂趣,在巫術的儀式中作一些與宗教典禮正好相反的動作。」(Emile Durkheim1992[1912]45)我想,涂爾幹是否因為歐洲在中古世紀對女巫的反動,而認為巫術與宗教是屬於世俗與神聖的對立。巫術的信仰雖不是以神〈god〉為主,有時是精靈或靈魂之說,但巫術也有其禁忌,在原住民的生活裡,巫術占有重要的地位,為族民預測吉凶、占卜醫病,教導族民與大自然合諧共存,在基督宗教傳進原住民的部落後,也能用自己對神靈的概念轉化成「神」,例如,泰雅族的「gaga」,由巫師所主持的儀式活動,可是為原住民族的宗教信仰。

    在《古代城邦》中,Coulanges提到:「因為對靈魂的信仰,對死者的尊敬,因此衍伸出宗教信仰。」 涂爾幹認為宗教的起源從圖騰信仰開始,「部落大神是圖騰信仰的發展結果,且是其最高形式。」(Emile Durkheim1992[1912]326)筆者認為,宗教的起源是人對未知世界的恐懼,有些宗教認為神是沒有形象的,如基督教,但也有一中心信仰,即耶穌基督,因此人要用心的過生活。有些宗教不但將神形象化,更有位階之分,如漢人社會將佛教與道教結合,人可以變成神,但要經歷刻苦的修行,方能達成正果。

    身處科學時代的今日,人類試圖挑戰「神」與「靈魂〈鬼魂〉」是否存在?甚而對二者嗤之以鼻,但科學越進步,人類對未來就有越多的不可掌握性,「意外」總是讓人措手不及,例如,「梅姬」颱風對蘇花公路造成的傷害。宗教對人的心靈反而起更大的作用,透過宗教的信仰讓我們相信人死後的生活可以在未知的世界裡過得更好,以彌補心中的遺憾與傷痛。

 

參考書目

Emile Durkheim〈愛彌兒‧涂爾幹〉

   1992[1912]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台北: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鄧郁璇)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國立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

鄧郁璇

yu.sshen@msa.hinet.net

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Durkheim認為宗教現象總是將整個宇宙一分為二成神聖與世俗的對立,宗教信仰表達了一系列的關係-神聖事物間的關係、神聖與凡俗間的關係,並為宗教下了如下的定義:

宗教是一種與神聖事物(即性質特殊的、禁止接觸的事物)有關的信仰與儀式組成的統一體系,這些信仰與儀式把所有對之贊同的人團結在一起叫做「教會」的道德社群內。......這說明了宗教概念與教會的概念是不可分離的,從而清楚地顯示出宗教應該是一個明顯的集體性事物。(P63

Durkheim以此為基準推翻先前的宗教起源論並不足以引起神聖與崇拜的概念,繼而提出:澳洲土著社會既為已知最簡單的社會組織-氏族,所以研究澳洲土著的宗教信仰-圖騰制度,便能理解宗教的基本形式。然而事實上,Durkheim真正關注的並非宗教的基本形式究竟為何,而是宗教的本質、本源及其與社會的關係或功能,但筆者存疑的是既然Durkheim關注的並非宗教最初的形式,而是宗教的本源,那麼何以研究最原始落後部落的宗教的本源,就可以得出所謂宗教的本源?因原始的現象並不等同於基本或起源的現象,原始民族的行為也並不等同於人類最初的行為,更不能取代曾經存在的古老真實所以這樣的立論點缺乏歷史的向度,何以說服讀者研究宗教的本源卻不從最古老的宗教著手,而是從擁有最原始社會組織的民族著手?

Durkheim在推翻精靈崇拜說時認為:

既然最初神聖的事物是死者的靈魂,以及最早的崇拜確是祖先崇拜,那就應該發現所考察的社會越低等,則這一崇拜在宗教生活中的地位就越高,但是事實卻正好相反。(p69

這同時也是一種抹去時間向度的巧妙辯論,因為他認為中國是先進社會所以才擁有祖先崇拜,因此祖先崇拜是後來才發展出來的而非起源,因此原始民族的最早崇拜不應是祖先崇拜,但事實上中國卻早在商周時代就有了祭祖的觀念。

但儘管在方法論上有著上述的瑕疵,Durkheim的由宗教起源到集體表徵的邏輯論證卻仍是精彩絕倫,他認為宗教是社會集體的表象或再現,宗教本源於社會且宗教生活有助於促成社會的整合,並透過儀式不斷的強化集體的存在:

宗教乃明顯是社會性的產物。宗教表象是表達集體實在的集體表象;儀式是產生於集合群體中的行為方式,並註定要激發、維持或者重新創造群體中的某些心理狀態。(P9~P10

但筆者存疑的是既然宗教的本源是社會,是一種集體的情感,則社會必先於宗教存在,亦即宗教是社會的產物,所以說是先有了集體的情感與秩序而後產生了宗教,並透過儀式具體實踐,既然是先有了群體才有宗教,那麼何以說明是宗教才讓人之所以為人,並進而集結為社會群體。古朗士的古代城邦一書也提到對魂與死的信仰是古人家族與社會組織的根源,此說法反而更能說明由於人們對共同來源(祖先)的認同或情感,使家族與社會得以組織。但若先假定了宗教是集體意識,便以此認定其起源不應是個人的經驗或是先於個人意識,且集體圖騰先於個人圖騰,仍然是難以理解集體意識究竟如何形成?宗教是集體意識的結果,儀式是強化與驗證,均不足以解釋集體意識的形成。但既然社會組織的發展是由小而大、由簡而繁,則意識為何不可能是由個人到集體?原始人是否可能因生為人的共同生物事實,而有共同的生命經驗與迷惘,集結而成集體意識?所以若Durkheim推翻其他宗教起源說的立論點可能是錯誤的,則圖騰信仰也就不見得是唯一或準確的宗教起源。

    Durkheim以經驗科學的邏輯觀念論證宗教的本源,雖在整個推論上顯得無懈可擊,但是卻在立論點上有著瑕疵。社會有集體意識與社會事實超越於個人之外,使社會或社會秩序成為可能,但在說明宗教的起源就是社會的論述上卻是不夠充分的,所以說宗教生活最後成了社會事實獨立於個人之外雖毫無疑問,但並不足以說明其宗教的本源為社會。

參考書目

Emile Durkheim

   2007[1877]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芮傳明、趙學元譯。台北:桂冠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