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 星期一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蕭褘涵)

書評:《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國立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

9846503

蕭褘涵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一書標題開宗明義,說的是宗教;然而Durkheim在書裡一層又一層從宗教生活各種形式及內容所推論的,卻是複數的人群所發展出來的社會。這樣的社會具有有機的意識特色。任一獨特的社會特出意識內容,在Durkheim的說法中,是由該社會組成的集體群眾所產生的獨特集體意識。藉此意識衍生創造的知識系統,再回過頭去規範並分類社會之中的人群;最後,在任何社會的個人成員現身於該社會之前,歷史代代傳承的社會結構便會以強制的姿態,預先將所謂的「集體社會表現」內化於其身。就這點看來,個人在作者的眼中,仍停留在被其周遭社會現實左右的單位。

        一個宗教的確立在於可見之宗教團體組織1的出現。並且宗教在Durkheim眼中是可以被理性而機械地拆解成任兩個為一雙的相對組成的,好比他先將宗教區分成表象(intellectual conceptions)和教習(ritual practice),這兩者相對應的是宗教的信仰和儀式。一者是不可見的知識思考,一者是可見的宗教行動。劃分為兩者之後,Durkheim認為如此兩類規範眾人行為及思考的知識架構及實踐仍需關乎個人層面的詮釋,方能補完此一社會作為整體(entity)的概念;因此他進一步提出神話和崇拜的功用。前者是以口述敘說的部族圖騰故事內容,後者是以積極和消極的崇拜的行為來實踐和穩固宗教的合理性質。

        Durkheim接著提出神聖(sacred)與凡俗(profane)的概念來說明宗教性的起源。人們透過在日常生活中操作神聖與凡俗的界線,將脫離日常生活的宗教範疇與生活中共同而普遍功利庸俗的生活區隔開來。這之間的劃分,並非僵固不動;人可以透過儀式與符號象徵的進行與運用,來轉換凡俗與神聖的狀態。更進一步,在社會內操作這些儀式內容時,社會本身再現(representation)自己的力量,並貫徹了一套屬性分類道德的約束力和創造聯繫。以犧牲為例,犧牲並非放棄。犧牲的基本精神並不是要在人與神之間製造一條人為的血緣紐帶,而是維持和加強他們之間從一開始就有的、天然的血緣關係(同上引:381)藉此,讀者也被作者暗示,神的來源是與個人所處社會相關的。

至此,Durkheim的論證看起來完備無瑕,身為第一個宣稱為社會學家身分的學者,他以宗教為切入點理解的社會論述,兼備人群中物體事實、行動、盲目跟從想像敘說和流動轉換等不同部分。從一開始最基礎的二分體系的分類邏輯開始,該被實踐的理性逐漸變成道德規範,最後成為整個社會的認知範疇與框架。

筆者會認為,在Durkheim上述的宗教的基本形式論述中,因為太過於強調「社會」作為研究的主體單位之目的,而對於社會中的個人在看似鋪天漫地、無孔不入的社會集體意識和概念之下,喪失了單一個人面對集體社會強加的「理性」時,任何「變巧」的可能性。在Durkheim眼中,任何的變巧及個人面對傳統所創造的變化時,人仍然是被緊密扣連在一牢固的體系(Durkheim1912[1992]:169)或者是連結個人與周遭生物與無生物的共同感情紐帶(同上引:169)之上。以圖騰制度為例,若將個人圖騰視作彰顯個人性」的一大證據時,他認為,

即使有個人的圖騰制度,也通常只是一種初級形式,由不具普遍性的個人自願儀式構成。…絕不是個人圖騰制度產生了氏族圖騰制度,而是個人圖騰制度以氏族圖騰為先決條件。它是在集體圖騰制度的結構內誕生和生長的。(同上引:205)

強調普遍性是Durkheim的論證基礎,因而個人創造的思考內容或是個人生命史之中與環境際遇互動而生的個人概念變體,等等多樣的面貌自然不能被整合至他的論述中。因此,Durkheim使筆者對於個人性的發問成為了一種類似於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若一個社會最原始的建立是來自遠古社會之一的兩性婚配先祖(同時這也是個人圖騰的來源之一),我們可以假定在這樣小單位範圍的人群中,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互動是突出而伴有決定重要性的;因此,如此最初小單位為單位組成及最一開始的概念創造是存在的。即使稍後由婚配關係一路擴大而生的宗族、氏族、乃至於社會中此特性逐漸式微,仍不能忽略其存在的痕跡。

 

參考資料

Durkheim, Emile

1992[1912]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芮傳明、趙學元譯。臺北市: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1 如他所言的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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